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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效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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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0 19:23: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理 如果仲裁员不遵守仲裁合同规定的程序或约定的职权范围,仲裁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职权范围 职权范围是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中包含适用于仲裁的规则、程序时间表以及仲裁庭决定的问题清单。 事实 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批准最终仲裁裁决,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裁决金额。申请人在其诉讼请求中还请求法院指示被申请人因不遵守法院命令而额外支付裁决金额的5%。一审法院接受了申请人的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支付裁决金额及申请人所主张的额外5%的赔偿金。 现阶段被申请人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仅据此受理了被申请人的上诉,以推翻下级法院额外支付的5%的费用,并维持了下级法院认可仲裁裁决的判决。


上诉和上诉理由 被申请人仍对 丹麦手机号码列表 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满意,将案件提交至最高法院,理由如下: 1. 被申请人提出,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实际上已通过另一项法院命令终止。据此,被申请人主张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该协议本身已不复存在,不再有效。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仅列出如下: a) 没有职权范围的仲裁; b) 当职权范围中存在技术错误时进行仲裁; c) 职权范围无效/过期时的仲裁; d) 仲裁庭使用职权范围之外所列权力的仲裁; e) 裁决违反公共秩序的仲裁; f) 当事人未获得平等陈述案件机会的仲裁; g) 未按照法律和协议的要求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和 h) 导致裁决的程序存在违规/错误的仲裁程序。 法院裁定,请求撤销最终仲裁裁决时,不考虑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理由。



此外,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声称终止的合同与本案中提到的合同并不相同。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合同是在被申请人提到的合同终止后签订的。据此,法院认为,由于新合同取代了双方之间的旧合同,因此新合同连同仲裁协议在本纠纷中有效。 2.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员在职权范围中约定的仲裁日期之后发布了裁决。被诉人还指出,上述观点在一审法院提出,但下级法院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应有的考虑。 法院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阿联酋《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如果仲裁程序当事人约定了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该协议并不限制他们同意延长该期限。 。此类延期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进行。 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当事人或仲裁员提出请求,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延长上述期限。约定期限的任何延长必须与第一个期限连续。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仲裁员有权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职权范围将仲裁期限延长3个月的判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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